有關莫拉克風災災民就醫相關規定

公告內容

一、方案目的
排除受災之民眾就醫障礙。

(一)災戶就醫協助
凡因此次颱風受災而領有政府核發死亡、失蹤、重傷與安遷
慰助金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,於9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前
往各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,享有下列就醫協助:
1.免除門診(含急診)、住院應自付之部分負擔費用。
2.免除健保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。
(二)災區就醫協助
凡於9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,前往莫拉克颱風受災嚴重地區
(高雄縣等7縣共46鄉鎮,詳附表)及其他經中央災害緊急應
變中心認定受災嚴重縣市鄉鎮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
醫者,亦享有前項第1-2點之就醫協助。
三、所需經費
本方案所需之經費,悉由政府專款補助。
四、本方案自公告日起實施。